赵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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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帮助要到赔偿金21万余元

发布者:赵明磊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2年11月11日10时许,张某某驾驶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沿道路中央单黄虚线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适遇行人王某某由北向南步行至此,电动三轮车前部左侧与王某某接触碰撞,碰撞后王某某倒地,三轮车向南制动、滑移一段距离后停于碰撞点附近位置,事故致使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梁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7083212022000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案件分析:

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使本次事故发生,其作为侵权人和车辆使用人,应当对马某某等四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但马某某等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目前该车辆所在地的交警管理部门已将该类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可以投保交强险而因张某某自身原因未投保,故马某某等四原告要求张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其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法院酌定被告张某某承担80%的事故责任。据此,被告张某某赔偿马某某等四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6581.60元(308227元x80%)。被告张某某垫付的30000元,系基于同一事故引起的,一并处理对原告的利益亦无损害,为减轻诉累,被告张某某请求在上述赔偿数额中扣减上述垫付费用,具有合理性,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马某妮、马某春、马某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6581.60元(已扣减垫付款30000元),该款直接支付到原告马某某、马某妮、马某春、马某平指定的某行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马某平、马某妮、马某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赵明磊律师,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专长,有自己的交通事故处理团队,从业以来,处理上百起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保险理赔、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