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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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被告驳回诉讼

发布者:赵明磊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1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鲍某某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张某某1是二人的儿子。自2023 年5 月13 日开始,张某某和魏某某、李某某、弓某某到济南某某公司从事运送中国某某的新底盘货车工作。2023 年 6 月19 日下午,张某某和魏某某、李某某、弓某某4 人受指派,每人驾驶一辆中国某某的新底盘货车行驶至102 省道山东省高密市柴沟镇时,张某某通过车上带的对讲机称身体难受并停车。魏某某、李某某、弓某某三人一起停车查看后,随即拨打了120 电话,张某某先被送到高密市中医院,后因病情严重又转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20 日凌晨 4 时50 分许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 年7 月份,鲍某某、张某某1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确认死者张某某与济南某某公司从2023 年5 月13 日至2023 年6 月20 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对案件开庭时,济南某某公司提供2022 年9 月15 日其和第三人周某某签订的承揽付款协议,称公司将运输业务承包给了第三人周某某,是第三人周某某雇佣的张某某,张某某和济南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 年 9 月11 日,该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691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鲍某某、张某某1的仲裁请求。2023 年10 月17 日,鲍某某、张某某1再次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济南某某公司对死者张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3 年10 月24 日,该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 1005 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鲍某某、张某某1的仲裁申请,本委不予受理。鲍某某、张某某1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号) 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济南某某公司将涉案承包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某,第三人周某某聘用的张某某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死亡,故济南某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是错误的。鲍某某、张某某1作为张某某的家属,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请求确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既不属于确认之诉,也无给付之诉的具体内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的构成要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四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号)第七条之规定,用工主体责任实质为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法院应裁定驳回鲍某某、张某某1的起诉。

判决结果:驳回鲍某某、张某某1的起诉。


济南赵明磊律师,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专长,有自己的交通事故处理团队,从业以来,处理上百起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保险理赔、法律顾问